專利權人基本權利
1、禁止權
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
產品專利
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方法專利
使用專利方法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
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2、標記權
標記對象:
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產品的包裝
3、實施權
4、處分權
轉讓、質押、放棄、贈與、繼承
5、許可權
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
專利糾紛產生的原因和侵權行為
專利糾紛產生的類型:
專利有效性
專利權合同(轉讓或許可)
專利權權屬
侵權糾紛
不正當競爭、壟斷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專利有效
未經許可(強制許可和推廣應用屬于許可)
為生產經營的目的
實施了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等行為
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13條規(guī)定,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和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理論上一般稱作對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判斷原則
01
全面覆蓋原則
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如果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就落入了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使被控技術方案除了包含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以外,還包括一個或者多個該權利要求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該技術方案仍然落入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02
等同原則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
特征等同而非整體方案等同
03
禁止反悔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捐獻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判斷
被告的產品或者方法含有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或者等同特征,就構成侵權,即使其含有其他特征
被告產品或者方法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
獨立權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被告產品或者方法采用下位概念特征,構成侵權
侵犯從屬權利要求,必然侵犯獨立權利要求,反之則不然
侵犯任何一項權利要求,就構成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為準
產品相同或者類似,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
·產品類別的確定參照分類表,并結合銷售的實際情況
·以普通消費者為判斷主體
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
01
權利用盡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合法產品(專利權人、被許可人、強制許可的許可人、先用權人投放市場的產品)
方法與設備同時用盡
02
先用權
申請日前制造或者使用,或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準備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
先用權只能與企業(yè)一并轉移
03
在臨時過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臨時過境
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
使用產品或者方法
04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使用專利
與單位性質沒有必然聯系
只能限于考察專利本身的技術特性或者效果,或者進一步改進
制造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
05
Bolar例外
仿制藥或者仿制醫(yī)療器械生產者為了將來提供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上市許可所需的資料和數據,而在該藥品專利或者醫(yī)療器械專利期限屆滿前而制造、使用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的應對——無效
客體:
應該是已經公告授權的專利,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自申請日起放棄的除外)的專利
針對已被宣告無效(決定生效)的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主體:
專利法第45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作為請求人
但《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節(jié)規(guī)定,請求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請求不予受理:
(1)請求人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
(2)以外觀設計專利與他人申請日前合法權利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無效,但請求人不能證明(自己)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
(3)專利權人請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所提交的證據不是公開出版物或者請求人不是共有專利權的所有專利權人的
(4)多個請求人共同提出一件無效請求的,但屬于所有專利權人針對其共有的專利權提出的除外
次數:
對于一份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次數沒有限制,但應考慮下列情況:
專利權已被全部無效的,則不能再對其請求宣告無效,而不管理由是否相同
專利權已被宣告部分無效的,則不能再對已無效的部分請求宣告無效,而不管理由是否相同
對已作出審查決定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和審理。(一事不再理)
理由:
專利法第2條:不符合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定義(保護客體問題)
專利法第5條: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違法獲得利用遺傳資源
專利法第20條第1款:國內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申請未經保密審查
專利法第22條: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
專利法第23條:外觀設計屬于現有設計、與現有設計沒有明顯區(qū)別、與合法權利沖突
專利法第25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1)科學發(fā)現;(2)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商標);但對(4)產品的生產方法(非生物學方法)可授權
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1)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2)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3)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
專利法第27條第2款: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清楚
專利法第33條: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外觀設計的修改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分案申請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證據:
(1)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2)舉證期限:請求人一般在提出請求時同時提交證據,可在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補充證據;口審辯論終結前可提交公知常識性證據,和公證文書、原件等。專利權人應當在制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有證據表明因無法克服的困難而不能按時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內書面請求延期提交。
(3)證據的類型:
外文證據,應當提交(相關部分)中文譯文。
域外形成的證據需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但能夠從公共渠道獲得(例如從專利局獲得的專利文獻,或者從公共圖書館獲得的國外文獻)、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或者對方認可該證據真實性的,可不辦理證明手續(xù)。
書面證據(出版物)
實務證據。
(4)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一般需要進行質證。
(5)最常見的證據:正規(guī)的公開出版物,如專利文獻、期刊、書籍(有書號)等,用于證明某項技術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
(6)網絡證據:越來越多,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修改的原則: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
(1)不得修改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2)不得擴大原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4)一般不得增加技術特征。
外觀設計不能進行任何修改。
修改的方式:
具體的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刪除是(整體)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
合并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互相無從屬關系但從屬于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并;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多種
修改的時機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并列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可以合并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新理由或證據
無效成立:
專利法第47條:宣告無效的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專利侵權的應對——現有技術抗辯
《專利法》第62條規(guī)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中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權。”這一規(guī)定理論上稱為“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抗辯”原則。此處所謂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應當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guī)定理解,即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專利侵權的應對——確認不侵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19】21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權利人向他人發(fā)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fā)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善意侵權行為的部分免責
《專利法》第70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般稱為善意侵權行為的部分免責。
侵權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形式責任
民事責任(基本的責任)
1、停止侵權
2、賠償損失:實際損失、侵權獲得的利益、實用許可費的倍數、法定賠償等
行政責任
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而且同時損害公共利益時,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產品、沒收侵權工具和設備等。
刑事責任(嚴厲的責任)
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專利糾紛解決方式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協商(合同效力、保密)
調解(合同效力、保密)
仲裁(合同效力、保密)
行政處理(有約束力、公開)
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 2 條規(guī)定,專利行政執(zhí)法包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三個方面:
1、侵權糾紛:當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出具處理決定書,在行政方面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律強制力,侵權人在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調節(jié)專利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達成之后一方當事人不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3、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調解:
專利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其他專利糾紛。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另外包括:侵權賠償數額。
特點:
依申請啟動,調解協議無強制力,程序簡便高效
司法訴訟(有約束力、公開)
專利侵權行為的訴前停止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證據保全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訴訟時效
《專利法》第68條第1款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21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舉證
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