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的品牌經營者會對企業(yè)的品牌進行商標監(jiān)測,以便及時獲知近似商標申請的情況,使自己有機會通過提出商標異議,而阻止近似商標的注冊。”
品牌有了知名度,就會有人想要去模仿。
企業(yè)用來表達商品來源的標識,也就是商標,在通過企業(yè)的持續(xù)商業(yè)使用、廣告宣傳后,該標識慢慢發(fā)展成為企業(yè)的品牌,這個商標開始有了知名度,也有了重要的商業(yè)價值。
當企業(yè)商標有了知名度后,它的經營者就會發(fā)現自己的商標,甚至是企業(yè)商號,開始被人用來作為商標,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或者被人稍微改造一下,比如通過加字、拆字、對字體進行變化等方法,申請一些外觀很相像或含義近似的商標。
如果不阻止這些“近似商標”的申請,當近似商標獲得商標局的授權后,就可能意味著模仿者開始大搖大擺的進行商業(yè)使用,導致品牌經營者現在的或未來潛在消費群體流失到模仿者那里去,從而減少了品牌經營者的商業(yè)市場份額。
因為可能導致的情況并不樂觀,優(yōu)秀的品牌經營者會對企業(yè)的品牌進行商標監(jiān)測,以便及時獲知“近似商標”申請的情況,以使自己有機會及時采取阻止措施。
采取阻止措施的時機與程序
我們的一個客戶也曾經在品牌經營的過程中,發(fā)現有人申請了“近似商標”,并且商標局對該商標也初步核準通過了,該商標正處在三個月的公告期中,如果不采取措施,商標局將會在公告期結束后,準予該商標注冊,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因此需要趕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前文所述不利后果的出現。
我們的這個客戶來自韓國,企業(yè)名稱是吉奧公司,是專門為嬰兒、兒童制作枕頭等相關產品的;2007年,吉奧公司就開始為亞洲寶寶的頭型制作矯正頭盔帽,在2013年完成GIO嬰兒專用枕的研發(fā),產品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在2015年,吉奧公司就對該類產品在第十類,申請了注冊商標“GIO HELMET”,其中HELMET含義為頭盔; 防護帽。
吉奧公司的枕頭產品
在2017年,發(fā)現廣州有一家企業(yè)在第十類申請了“GIO Pillow”,其中 Pillow含義為枕頭,商標局于2017年8月27日進行了初審公告。
發(fā)現這個情況后,吉奧公司馬上聯系了我們的顧問,針對這一情況討論阻止方案。在討論方案時,就溝通到了以下幾個問題,也是大家遇到類似情況時,經常會關心的問題:
1、針對于這樣的情況,法律規(guī)定了哪些法律救濟措施?
2、這些法律救濟措施的實施條件是什么?
3、如何評估相關措施的成功率,為什么?
4、為了盡可能達到這些措施的實施目的,企業(yè)需要配合知識產權顧問做什么?
5、如果采取的措施失敗以后,還能有哪些救濟措施呢?
我們下面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分析,以便大家通過案例了解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針對于這樣的情況,
法律規(guī)定了哪些法律救濟措施?
如前文所述,廣州企業(yè)申請的“GIO Pillow”商標,正處于商標初審公告階段。
在這一階段,能采取的商標法律措施,只有一個,就是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和我們平常所說的異議有什么區(qū)別嗎?
我們平常所說的“異議”,其含義就是“有不同的意見”。
而商標異議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也代表異議者有不同于商標局的意見,而且對于提出異議的時間、程序、理由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
異議者只能遵守這些規(guī)定,才能保證自己的異議被商標局采納,否則就會裁定異議不成立,或者該異議根本就不會被受理。
而商標異議制度的總條款,可以說是《商標法》的第三十三條,原文摘錄如下: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這個條款,把提出異議的時間、可以提出異議的主體、以及異議的法定理由、程序全部說清楚了。因此,如果要對“近似商標”提出異議,就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成功。
我們用大白話來解釋一下上面的規(guī)定:
如果有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損害了自己的權利(在先權利或商標專用權),或者該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那么,就可以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商標局不要核準該商標的注冊。
曾有企業(yè)十分氣憤的說,“對方仿冒我們的商標,其行為十分的可惡,我要向商標局的局長投訴他們!”這種憤怒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朋友們,投訴解決不了問題。
這里有一個觀念:要想解決什么問題,必須選擇對的程序,程序如果選擇錯誤,就啟動不了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也就產生不了相應的救濟結果。
所以,在吉奧公司聯系我們顧問時,我們第一時間查看了有爭議的商標“GIO Pillow”是在什么階段,以便我們確定相應的法律程序;我們發(fā)現“GIO Pillow”正處于“商標初審公告階段”,因此,我們要啟動的,就是商標異議程序。
這些法律救濟措施的實施條件是什么?
1、具備異議的主體資格;
2、有明確可以依據的異議法律條款;
3、在異議期限內提出。
首先要分析的,就是根據規(guī)定與案情,看你是否具備提出異議的資格。
朋友們,不要小看異議主體資格的問題,在商標局公示的統計報告中顯示,在2016年,主體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第33條的規(guī)定而導致異議不予受理的共有810條,占當年異議不予受理總件數的57.94%,到2017年,這個比例仍然高達49.78%。
因此,異議主體資格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在這里搞清楚。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一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就會發(fā)現,對于異議主體有兩種規(guī)定:
第一種主體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種主體是:任何人
也可以發(fā)現兩種主體的區(qū)別就在于依據的法律理由不一樣,比如:如果是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的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那么,對異議主體就沒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第二個條件,確定具體適用哪條或哪些法定異議條款。
因此,我們第二個要分析的到問題是,該案的爭議商標“GIO Pillow”違反了商標法的哪條規(guī)定,同時也能確定下來異議主體資格的問題了。
規(guī)定異議理由的條款有11條,而這11條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不予注冊的絕對理由,之所以稱為絕對理由,是因為這類條款都是為了保持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因而對異議主體沒有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
不予注冊的絕對理由條款一共有五條,比如第四條是針對惡意注冊的情況、第十條是針對禁用標志、第十一條是針對缺乏顯著性的商標、第十二條是針對三維標志缺乏顯著性的情況、第十九條第四款是規(guī)范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擴大范圍注冊商標的情況。
比如我們大家熟知的“MLGB”,還有在疫情期間,商標局駁回的“火神山”“雷神山”及“方艙”等涉及抗擊疫情的場所、事件類型的商標,依據的都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能注冊為商標”的規(guī)定。
又比如2019年4月到年底,僅在審查階段就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3.9萬件,就是國家從嚴從快打擊商標囤積和惡意注冊行為,依據的就是商標法第四條。
另一種是不予注冊的相對理由,即然是相對理由,就是說損害的是特定民事主體的利益,因而不可以注冊。在這種情況下,對異議主體就有了限制。
該類異議主體也就得證明自己與這個商標的注冊之間有“利益沖突存在”。比如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就存在美術作品著作權,專利權等 ;或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之間曾是代理關系,合作關系,然而該商標卻被不誠信的合作伙伴給申請了的情況。
異議的相對理由條款一共有六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針對的是馳名商標保護的情況、第十五條針對的是存在代理、合作等關系的情況、第十六條第一款針對的是不當使用地理標志的情況、第三十條針對的是對在先初審、注冊商標的保護、第三十一條針對的是在先或同日申請商標的情況、第三十二條針對的是在先權利的保護與惡意搶注的情況。
所以,當吉奧公司向我們敘述案情時,我們很快就明白,廣州企業(yè)申請的“GIO Pillow”商標與吉奧公司在先已注冊的“GIO HELMET”商標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因為這兩個商標申請的都是第10類的枕頭等商品,且兩個英文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都是“GIO”,因此主要運用商標法的第三十條來進行異議,同時圍繞這個條款的規(guī)定和相關案例來指導、組織證據。
第三個條件,就是商標異議一定要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
如果超過三個月的公告期,就不能再啟動商標異議程序;不過,還可以啟動注冊商標無效程序。
二個程序之間的區(qū)別就是:在公告期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原有的商標注冊程序就自然終止,改為根據異議程序的最終結果來決定被異議商標是否注冊。
而注冊商標無效程序,本身就是針對已經取得注冊的商標,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其無效;在沒有被無效前,商標專用權利人仍然可以依法行使相應的商標專用權利。
如此看來,在商標公告期內,充分的行使商標異議權利是十分重要的。
如何評估相關措施的成功率,
為什么?
案件的成功率取決于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案件事實、有效證據三部分。
如果這三部分之間的關聯性越強,能形成一個符合法律邏輯的異議理由,那么案件成功率自然就高。其中關健又在于“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的精準度要高。
有時候,我們會看到類似的案件,為什么有的異議成功了,有的異議卻失敗了,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在于異議所適用的法律條款錯誤;還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證據缺乏三性(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不是有效證據。
比如提供了很多的外文書面材料,但是沒有提供相關的中文譯本,根據評審規(guī)定,無中文譯本的外文證據就不能被采信。
為了盡可能達到這些措施的實施目的,
異議方需要配合知識產權顧問做什么?
如果希望異議成功,作為異議方還需要積極的準備相關的證據,比如主體資格證據;又比如,如果對“惡意搶注的行為”進行異議,還需要積極收集兩方面的證據,一方面是自己使用商標的知名度證據,一方面是對方搶注的惡意注冊證據。
因此,在明白案件有很多工作要做的時候,作為異議方要注意兩點:
第一,需要留出足夠的工作時間來讓辦案人員可以對案件進行充分、有效的分析,撰寫文件;畢竟異議案件是書面審理,書面文件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第二,及時、充分的收集相關重要證據,并提交給知識產權顧問或律師;如果沒有證據,也最好如實相告,以便辦案人員能夠對案件有客觀的評估。
在這里我們強調一下關于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據的兩個注意事項:
一、在實務操作中,認為“主體資格證明是身份證明文件”的看法,是錯誤的,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身份證明都不能代替主體資格證明。
二、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補充證據范圍,因此,主體資格證明應當在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申請時就提交。
如果采取的異議措施失敗以后,
還能有哪些救濟措施?
當然,世界上并不存在百分百絕對的事情,是大家都已經公認的真理,所以,企業(yè)也會關心萬一異議失敗后,該怎么辦的問題。
對于異議方來說,如果異議失敗,被異議的商標將會注冊成功,拿到商標注冊證。
如果對此決定不服,異議方可以選擇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不能對異議決定直接進行復審;不過,如果異議成功了,被異議方是可以在此基礎上選擇復審的。
這個程序之所以這么制定,是防止有人惡意異議,而將被異議商標取得注冊的時間拉的太長。了解立法目的后,我們就能很清楚的明了異議雙方為何有不同的權利與程序了。
結 尾
最后,回到我們文章的題目:“如果有人申請了與我企業(yè)品牌近似的商標,我該怎么辦?”
看完我們的介紹后,相信讀者朋友已經了解基本的解決方法了,就是最好在商標公告期內,對近似商標提出異議;如果商標已經注冊成功,只能進行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了。
本文中提到吉奧公司的異議案件,后來異議當然成功了,我們及時的阻止了廣東某企業(yè)欲注冊與吉奧公司近似商標的行為,保護了吉奧公司的商業(yè)市場。
知識產權之戰(zhàn)就是沒有硝煙的戰(zhàn)場,愿我們的企業(yè)在誠信與法律秩序中穩(wěn)步前行。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