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他人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使用并不構成侵權。
1.描述性使用
所謂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征、產(chǎn)地等情況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點,或者是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描述性使用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其所使用的描述性要素本就屬于自然界或者是社會公知的范疇,并不是來源于商標注冊人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而且這種使用行為出于描述商品特征或產(chǎn)地的正方目的,沒有侵犯他人權利的故意,在標識使用中往往還會伴隨其他區(qū)別要素,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
2.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圖形等要素,用以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能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者為了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藝或者服務對象等,并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混淆。
3.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他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jīng)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根據(j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專用專利不得損害任何的在先權利,也不得影響成員方規(guī)定以使用為基礎的權利獲得的可能性。
4.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是指,商標注冊人自己或者許可他人將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后,他人無須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便可將商標再次轉讓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包括為此目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均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