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通常包含下列幾個方面內容:
(1)復審客體:僅針對駁回決定;
(2)復審請求人:只能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者;
(3)時限:應在接到駁回決定的時候起3個月內;
(4)文件形式:應遞交復審請求書;
(5)費用:應繳納復審請求費;
(6)授權委托辦理手續(xù):可授權委托代理機構。
形式審查滿足有關要求之后,相對應的復審請求將再次回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并由其開展前置審查:
原審查部門在接到案卷的時候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并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前置審查意見的類型主要包含下列3種:
(1)復審請求成立,同意撤銷駁回決定;
(2)復審請求人遞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請中出現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3)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遞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不能夠使駁回決定被撤銷,因此堅持駁回決定。
原審查部門作出前置審查意見后,該復審請求將回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前置審查意見書作出復審決定。倘若復審決定為堅持駁回決定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將成立合議組,對其開展合議審查:
合議組召開合議會議,按照具體情況選擇發(fā)出復審通知書、口頭審理通知書、或是兩者的相結合方式將相對應的審查意見告知復審請求人,倘若復審請求人答復或是出席口頭審理并且發(fā)表了意見,合議組將召開第2次合議會議,并作出復審決定。
復審決定的類型主要包含下列3種:
(1)復審請求不成立,維持駁回決定;
(2)復審請求成立,撤銷駁回決定;
(3)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合議審查過程中,通常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開展審查,不負責對專利申請全方位審查的義務。但是,為了能提升授權專利的品質、避免不合理性地延長審批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還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談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開展審查。在審查程序中,復審請求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開展修改,但是所作修改應滿足專利法第33條和實施細則第61條第1款的要求。
上述就是復審程序的整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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